微信投票说明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一、微信线上投票工作正在进行,请微信投票的业主请注意两点提示:
1、业主接到陌生电话时,大部分是海南区域电话,对方一说投票事,请马上互加微信,网格员志愿者会发给业主<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工作证>图片予以识别,接着发送电子版选票、图片选票,业主按要求填写完毕发回;
2、网格员志愿者大部分是海南人,说话语速慢,请业主耐心听、用慢一点语速的普通话交流,只要收到电子版选票或图片选票按规定填写,微信发回就可以了。
二、微信投票方法:
1、注意接收志愿者加微信请求,相互加微信;接收电子版选票(或选票图片),需要11名候选人视频资料的,让志愿者发送。
2、填写选票:可电子版填写选票,也可文字填写候选人名字或候选人选票序号,在候选人名字或序号处同意打√,所选人数超过9人(不含9人)视为无效票。
3、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票选择:赞成、反对、弃权三项中的一项打√,选两项以上(含两项)视为无效。
三、《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两个规范性文件简介:
1、是确保森林湖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保护和维护业主权益的有力武器;
2、对违规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在两个文件中都做了明确限制;
3、两个文件确保公开、公正、透明处理涉及业主利益的各项公共事务,依法依规开展小区的各项管理工作,是全体业主权益的法律保障。
4、倡导不管你是来自五湖四海,还是东西南北;来到森林湖就是森林湖人,兴文明、团结、友善、和谐之风;邻里之间相互尊重,守望互助;大家齐心协力共建文明、团结、和谐智慧的森林湖小区
5、对小区业主关注的低楼层挡光树木修剪问题、湖水净化、树木绿化养护、小内行车时速、停车、邻里相处、噪音扰民、养宠物等诸多事关业主利益的具体问题做了详尽的规范。请业主了解两个文件,做出选择。
五指山市森林湖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
座落位置: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143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五国用(2007)第102号、琼(2017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146号,)共计约470亩;
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第二条 物业共用部分
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及安全护栏、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三)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
(四)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
第二章 物业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1、实行物业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方式;
2、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投票且二分之1/2以上同意通过方可;
3、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五指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业主之间要包容和谐、有事商量、守望互助、共建祥和、快乐、团结、幸福的智慧家园。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调整变更收费标准等涉及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
共同决定事项,业主按规定表决人数比例进行。
第六条 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人之前,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八条 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要承担滞纳金,
第九条 业主要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使用、管理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要经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要按规定和供用合同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要遵守小区内物业共有共用区域部位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业主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联系方式及更新。
第十四条 业主应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章 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规约的规定,要经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要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全部存入该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使用要经过半数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核。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每年在小区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本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包含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业主委员会按财务制度管理使用,正常办公经费开支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开支。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
(一)室内装饰装修开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人,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不影响毗邻房屋使用安全和业主休息;造成损失的,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二)安装空调,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
(三)要合理使用水、电、气、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不私改相关管线、设备;
(四)要遵守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五)要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15公里;
2、车辆出入应按要求服从门卫、保安的检查与调度指挥;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
4、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六)阳台封闭,要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阳台封闭的有关规定。
(七)按规定饲养宠物,要遵守以下约定:
1、严禁喂养大型犬;
2、不得喂养家禽;
3、养宠物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八)行人要走人行道,不踩踏绿化草坪;
(九)体育锻炼、音乐欣赏演奏、喝茶聊天、聚会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各楼层公共通道的安全护栏;
(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充电,或将电动车、驶入电梯运至住宅区域停放;
(四)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五)制造生活噪音;
(六)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七)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八)违反规定饲养动(宠物)物;
第二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相邻业主损失的按价赔偿;
(二)物业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应及时修理修缮消除危险;
(三)当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房屋出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危及物业和邻里安全,造成损失的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由业主委员会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二)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应业主公开道歉;
(三)按实际损害责任和金额进行损害赔偿;
(四)恢复原状;对拒不恢复原状的,由业主委员会指定物业服务人代为恢复,该业主承担全部费用;拒不承担相关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对其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第二十四条 业主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业主委员会调解;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四)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五)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本规约业主执一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收执业主签字联。
五指山市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
2022年 月 日
五指山市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业主大会
第一条名称:五指山市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
物业名称:五指山市森林湖小区(以下简称:小区);
座落位置: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143号;
物业管理区域: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五国用(2007)第102号、琼(2017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146号共计约470亩;
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五指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于2022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公开、公正、透明地处理小区各项公共事务,创建环境优美、安全和谐、守望互助的智慧家园。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议设立新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方案等;
(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八)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九)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一)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决议公共收益分配和使用;
(十三)筹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十四)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十五)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十六)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员制度:由4人组成,通什镇党委、政府派工作人员1人、小区业主中选派3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行使监督建议权。
(十七)决议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按法定业主比例决议进行;表决其他事项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就是否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人等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一年的12月份,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二)本年度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三)本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本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二)发生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出现管理规约中约定的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四)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半数)以上委员提议的;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可以书面请求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两种参会方式组成: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以每幢楼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3-5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参加会议前,就业主大会需要表决的议题、具体事项书面征求业主的具体意见并予以确认,集中统计后报告给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投票;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设置提案箱、意见箱并安排专人每月负责收集、整理。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草拟议案,制定召开方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表决权数。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小区各微信群、各楼栋微信群和公告同时发布向全体业主公告,并报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四)表决
采用线上线下同步表决方式进行,线上方式使用微信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监票人;
2.发放表决票;
3.回收表决票;
4.公开计票;
5.宣布投票结果。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
第十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业主委托业主代投:每个受托人接受业主委托不能超过三人(含三人),根据委托内容及业主本人作出的明确意思表示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业主的表决权按人数计算。
业主表决权数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二条本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包含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由物业公司每年按合同约定比例划拨至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业主委员会按财务制度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员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人按合同履约尽责;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党组织对申请、使用、验收全过程监督、指导。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人物业费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向业主公告;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一)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检查验收。
(十二)设立小区绿化台账、统一遮光树木的修剪标准;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每年在小区居住半年以上;
(四)按时足额缴纳各种应交费用;
(五)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利益关系;
(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未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
(八)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九)签署业主委员会委员承诺书履职尽责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优先从党员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优先从居住小区时间长的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走廊护栏的;
(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驶入电梯运至住宅区域停放的;
(六)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
(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八)制造超标噪音;
(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绿化设施和公共设施的;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单数),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按规定条件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推选完成三日内,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八)按财务制度管理好工作经费和负责物业服务费转为维修基金的使用,离任要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监督、检查小区的湖水养护和园区绿化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书面报告通什镇人民政府进行换届,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换届小组,由换届小组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的代表等组成。组长由通什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告,也不组织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非因业主委员会工作原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按时换届,为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原业主委员会应继续履行职能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止。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予以追认: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长期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超过180天未居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批准的;
(七)累计无故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的;
(八)无故不执行业主委员会安排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不执行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上行为的,由通什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七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三)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向通什镇人民政府举报,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一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请假说明;
(三)提前七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和监督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前三日在小区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监督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由半数以上的委员签字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应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小区显著位置、小区微信群及各栋楼微信群发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条 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审物业服务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
(六)小区园林绿化管理和水体养护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按规定存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七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印章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指定印章保管人,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专项服务合同等;
(六)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
(十三)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记录和工作档案查阅记录;
(十四)业主委员会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书面材料和音像资料;
(十五)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行为的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台账;
(十六)业主委员会参加社区治理议事会的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可以对以上工作档案进行查询、抄录和复制,但涉及业主个人隐私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
(三)财务开支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 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业主各执一份,业主委员会保存三份,通什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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