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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啦!武汉检察两件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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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进入公众投票环节啦!


武汉检察机关办理的两件案件入选

分别是:

23.【李某诉湖北省某市某街道办履行政府

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监督案】

24.【湖北省某市某区检察院对路政

执法罚缴不分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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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时间

截止 2023年2月10日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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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案例全文

李某诉湖北省某市某街道办

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监督案

【关键词】

抗诉改判 政府信息公开 检察建议 “三需要”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李某向湖北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申请公开其所在小区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及《住宅分房台账》。2017年9月,某街道办作出《处理意见书》,认为李某所反映的要求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李某不服,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在庭上明确其申请信息公开是为了查处违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中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以下简称“三需要”)等范围,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

湖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能公开的范围。无论申请人目的如何,案涉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湖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某街道办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其重新予以答复。

2021年10月8日,某街道办以李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尚未形成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为由,依然作出不予公开决定。2021年12月16号,某区检察院认为某街道办应纠正违法情形,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其发出检察建议。2021年12月22日,某街道办采纳检察建议,就相关政府信息向李某予以公开。

【意义】

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检察机关厘清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准确把握信息公开中公益和个人隐私权的让渡以及对“三需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对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与法院判决相悖的行政行为,积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制作、保存和答复工作,构建政府信息公开良好生态,保障了征地拆迁领域中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待遇的知情权。


湖北省某市某区检察院

对路政执法罚缴不分监督案

【关键词】

路政执法 罚缴分离 检察建议 诉源治理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20日,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某物流公司超载作出行政处罚,载明罚款缴纳至某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帐户。7月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载明罚款及加处罚缴纳至省高速管理局帐户。某物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诉至法院,经两审终审均未获支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2018年8月15日向某市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17日执行完毕。某区检察院在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监督中发现线索,依职权监督。

某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多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均存在“罚缴不分”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罚缴分离”的规定。2021年8月,某区检察院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专项清查整改。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将缴纳帐户变更为财政部门。某区检察院持续关注整改情况,多次进行回访和座谈,并推进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系统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办案系统对接。在多部门的联合推动下,实现了路政执法罚款收缴电子化。2022年8月23日,省高管局发出《关于通过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收缴罚款的通知》,从2022年9月1日起,罚款由当事人通过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直缴省财政指定的专户,实现了罚款缴纳方式的合法、便民、高效。某区检察院还开展类案监督,监督纠正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中罚缴不分问题。

【意义】

“罚缴分离”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和原则,交通路政执法涉及面广,“罚缴不分”“自罚自收”问题严重损害行政执法权威。检察机关从人民群众可见可知可感的小事实事入手,监督纠正行政执法的“易错题”“常错题”,推动全省路政执法“罚缴分离”规范化电子化,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提升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践行穿透式监督、系统监督理念,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监督行政违法,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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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光吉

编审:花耀兰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武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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