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翡翠海湾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关于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筹备组需要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对本小区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予以确认。
因本小区现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第四款约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因此,筹备组需要对拒付物业服务费用和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核实。
(一)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不等于“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首先,筹备组需要制定“拒付物业服务费用”和“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认定标准。“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按照字面含义理解,不存在理解歧义。但是,“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按照字面含义理解存在理解歧义,进而存在认定难度。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业主不知道自己已经欠缴物业费,但是经物业公司催缴后支付物业费的情况。经检索民法、刑法、行政法、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法院裁判文书,未查询到“拒付”的法律定义。查询汉语词典,“拒付”的基本解释为“1.拒绝付款。2.拒绝接收或支付。”根据汉语词典对“拒付”的基本解释,参照法院裁判文书,并结合日常生活常识,认定“拒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债权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第二,债权人已经提示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第三,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付履行付款义务。
筹备组查询了本小区现有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11月28日,现有物业作为乙方,与本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翡翠海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合同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经书面催交,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缴。”根据该约定,对于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该公司首先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经书面催交,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该公司可以追缴。因此,现有物业与本小区业主大会已经以书面合同形式对“拒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约定,即该公司对欠费业主履行了书面催交义务,并履行了追缴义务,业主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交纳物业费的才能被认定为“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鉴于此,经筹备组讨论,将“拒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认定标准确定为同时三个条件:第一,业主存在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情况;第二,现有物业向欠费业主送达了书面催交函,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催告义务;第三,欠费业主收到书面催交函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交纳物业费。
(二)筹备组函告现有物业和金泉街道办事处,请求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用于核实投票权。
根据筹备组内部讨论的认定标准,需要现有物业提供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名单、业主缴费凭证、该公司的催收凭证及业主签收催收凭证的证据等资料;需要街道办协助查询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因此,筹备组函告现有物业和金泉街道办事处,请求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2023年1月14日,我筹备组指派筹备组成员向本小区现有物业成都市新恒达物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关于提供拒付物业费、不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的函》,函告该公司在收到该函之日起7日内“请以表格形式提供截止2023 年 1月12日拒付物业费的业主名单,表格包含业主姓名、房号、缴费截止日期欠费金额、欠费时间、欠费原因,并附业主缴费凭证、该公司的催收凭证及业主签收催收凭证的证据”,并注明“逾期未提供,筹备组将视为本小区不存在拒付物业服务费用或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 在该函载明的合理期限内,我筹备组未收到相关资料,也未收到该公司的任何其他反馈。
2023年1月17日,我筹备组指派筹备组成员向金泉街道办事处送达了《关于提供不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的函》,函告“因本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已届满,无法向区住建部门申请调取本小区业主的维修资金缴存情况,故向贵街道办发函请求协助。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提供截止2023年1月12日本小区未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并加盖区住建部门公章。” 在该函载明的合理期限内,筹备组未收到相关资料,也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任何其他反馈。
2023年2月1日,我筹备组发布《关于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的公告》,公示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等,公示期为2023年2月2日20:00至2023年2月9日20:00。该公告同步送达金泉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
金泉街道办事处收到《关于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的公告》后,于2023年2月4日,向我筹备组送达《指导意见书》。该指导意见书载明,街道办事处已于 2023 年2 月3日下午电话联系本小区现有物业,要求该公司积极协助配合换届小组的工作。2023年2月7日上午,我筹备组收到了该公司提供的《2023年1月欠费表》,但是,该公司未依照《关于提供拒付物业费、不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的函》的要求提供“欠费原因,并附业主缴费凭证、该公司的催收凭证及业主签收催收凭证的证据”。鉴于此,2023年2月8日上午,我筹备组指派筹备组成员向现有物业送达了《最后催告函》,催告该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在《关于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的公告》载明的公示截止时间2023年2月9日20:00前,向我筹备组提供所需资料;否则我筹备组将确认所有业主不存在“拒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未收到该公司任何反馈。
2023年2月6日上午,我筹备组派员凭街道办出具的《介绍信》到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物业管理科查询本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欠缴明细。除开发商以外,未查到其他业主欠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情况。
二、筹备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投票权。
(一)在现有物业未提供催缴凭证的情况,如果直接依据现有物业提供的《2023年1月欠费表》,将这么多业主认定为“拒付物业服务费用”,显然不公平。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由于现有物业不配合,筹备组仅有欠缴物业费的名单和未缴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名单。因为现有物业未提供业主的缴费凭证,故筹备组无法对业主是否欠费进行核实;因现有物业未提供催交凭证及业主签收催交凭证的证据,故筹备组无法对现有物业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催缴义务进行核实。另外,根据现有物业提供的《2023年1月欠费表》,欠费业主数量高达三四百户,显然与生活常识不服,真实性存疑。在现有物业未提供催缴凭证的情况下,如果直接依据现有物业提供的《2023年1月欠费表》,将这么多业主认定为“拒付物业服务费用”,显然不公平。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能限制和剥夺业主在业主大会的参会权和表决权。
2023年1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官方网站发文《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根据该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研究认为,对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业主,限制其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和表决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决定”指的是业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决定,其中没有限制和剥夺业主共有管理权的事项。
因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能限制和剥夺业主在业主大会的参会权和表决权。
(三)投票权的初步审核结果公示期间,未有业主向筹备组提出异议。
2023年2月1日,我筹备组发布《关于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的公告》,公示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等,公示期为2023年2月2日20:00至2023年2月9日20:00。
(四)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的认定标准
鉴于以上情况,经筹备组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方式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4)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包括产权车位)的,按照一人计算。
对于业主专有部分房屋转让后,在本物业服务区域仅保留车位的投票权问题,小区现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此没有约定。经筹备组讨论决定,视为业主。
根据成都市金牛区住建部门提供的业主产权名册,筹备组针对登记产权人同名等特殊情况进行了核实。针对核实情况,经筹备组决定,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登记产权人为法人(公司),且经核实为同一产权人的,按照同一产权人名下拥有多个专有部分处理;
(2)登记产权人为自然人,且经核实为同一产权人的,按照同一产权人名下拥有多个专有部分处理;
(3)登记产权人名称有错误的,按照更正后的产权人名称;
(4)登记产权人为自然人,且经核实为不同产权人(重名)的,按照不同产权人处理;
(5)登记产权人为自然人,且联系不上无法核实的,按照同一产权人处理;
(6)登记产权人为自然人,且联系上后不配合核实的,按照同一产权人处理。
(一)本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数为1023个,专有部分面积合计为147280.51平方米。其中,专有部分房屋转让后,在本物业服务区域仅保留车位的业主数量为48户。
(二)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的明细表,详见附件《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的明细表》。
公示期为7日,自2023年2月11日9:00至2023年2月18日9:00止。
业主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提出;逾期未有业主反馈的,筹备组将确认本公告公示的数据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数据。本公告公示的数据如有调整,筹备组将另行发布公告。
附:《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的明细表》。
本公告同步在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翡翠海湾”公示。
▲筹备组2023年2月10日公告(共9页)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翡翠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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