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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出你的态度!四川法院第八届“十佳庭审”评选活动等你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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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匆匆

转眼间“十佳庭审”评选活动

今年已经是第八届啦!



 四川法院第八届“十佳庭审”评选活动 

已正式开启投票通道

谁是你心中“十佳”

就为ta投出你宝贵的一票吧




 网络投票截止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00:00 

  注意:每个IP用户只能投一次票哦! 


全省法院第八届“十佳庭审”




























刑事庭审




【案号】(2023)川03刑初7号


【审理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辜某因赌博导致经济困难,其在被害人范某位于荣县的某理发店按摩时,见范某佩戴黄金手镯和黄金戒指,遂产生抢劫其黄金首饰的想法。2022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辜某准备了一把水果刀来到该理发店后门附近,将水果刀藏匿于楼梯间电表箱的塑料管道内,进店后因担心事情败露,遂放弃。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辜某再次来到范某理发店后门,因先前藏匿的水果刀插入管道过深未能取出,辜某便决定在店内寻找工具实施抢劫。被告人辜某从后门进入店内,在店内寻找到一块砖头,乘范某不备,猛砸范某头面部、胸部,致范某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辜某劫走范某佩戴的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拿走范某手机,将砖头丢弃于现场垃圾桶内,后离开现场。被告人辜某将抢劫的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销赃获利13653元。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两长”出庭,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第二,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第三,利用多媒体手段全面举示证据,鉴定人出庭,合议庭当庭认证。





【案号】(2022)川11刑初14号


【审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吴某、李某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前期购买的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并出售,共计59.69吨,获利29810元。经鉴定,该处被滥伐的林木蓄积为75.538立方米。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前期购买的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并出售,共计17.03吨,获利9190元。经鉴定,该处被滥伐的林木蓄积为18.266立方米。后三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自愿购买30吨“核证自愿减排量(Verra林业碳汇)”核证碳减排量。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分工明确。采用多媒体示证,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分别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审判长指挥得当,当庭宣判。第二,首次采用“碳汇修复”方式,规范和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30吨,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第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辖区部分村镇的村民代表旁听。三被告人当庭赔礼道歉,社会效果良好。





【案号】(2023)川0824刑初107号


【审理法院】苍溪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某、葛某夫妻二人接受他人请托,在天涯社区、麻辣社区等网站大量发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办理冤假错案”“伪造庭审资料,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等涉政、涉公职人员的虚假帖文,并通过批量操控软件的方式对帖文进行虚假评论,制造“热度”,引起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引发负面网络舆情。被告人李某、葛某二人通过上述方式收取16万余元。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系利用网络“水军”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政治生态的刑事犯罪,案情较新颖。第二,审理思路清晰,庭审严谨高效,规范有序,指挥得当。





【案号】(2023)川0726刑初17号


【审理法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9月及2022年7月、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使用自制猎套和猎夹,在北川羌族自治县陈家坝镇文兰村2组山林先后猎捕野生动物4只,处理完皮毛和内脏后冷冻于家中冰柜用于食用。2022年10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到被告人陈某家中现场勘验提取疑似野生动物尸块。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野猪、果子狸、鼬獾各1只,均为“三有动物”;毛冠鹿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价值总计17500元。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由1名审判长、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刑事、民事法官分别进行。合议庭成员分工配合和庭审驾驭效果好。第二,本案是绵阳首例判处“以劳代偿”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以及当地村民等170余人旁听并当庭宣判,普法宣传教育意义强。





【案号】(2023)川14刑初5号


【审理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邓某从部队退役后,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钱财的念头,并购买了匕首等物品伺机作案。2022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潜入四川省仁寿县张某住宅,等待时机实施盗窃。次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进入被害人蔡某租住的房间,在翻找蔡某床边衣物内钱财时,将蔡某惊醒。二人发生扭打,被告人邓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蔡某身上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并用打火机将客厅沙发上的衣物点燃后逃离现场。2022年11月12日,被告人邓某被抓获归案。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是一起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组成七人审判庭且“两长”出庭。第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旁听。落实庭审实质化,证据出示繁简得当,法庭辩论重点突出,控辩意见发表充分,当庭宣判说理清晰。





【案号】(2022)川1322刑初337号


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某历任顺庆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大队长、党委委员、副局长,仪陇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嘉陵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200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舒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案件办理、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966205.65元。

  
庭审特点
























第一,庭审中依托多媒体示证系统,分组展示全案证据,完整清晰。第二,法庭辩论围绕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展开,审判长阶段性归纳争议焦点,庭审重点突出。第三,市纪委监委260名纪检监察干部及县纪委监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225名国家公职人员旁听庭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真诚认罪悔罪,警示教育效果好。



























民事庭审




【案号】(2023)川1902民初5600号


【审理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4日,原告沈某申请注册并取得第51291627号“烟锅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烟锅巴”注册商标现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截止2023年7月“烟锅巴串串香餐饮连锁店”全国已有十余家门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3年7月13日,被告贺某在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经营的“平昌县巴尖鲍鱼串串”更名为“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并将“烟锅巴自助串串”作为其店面招牌使用。2023年9月19日,被告贺某在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注销,2023年10月12日,将“烟锅巴自助串串”招牌拆除。

  
庭审特点
























庭审程序规范、完整、流畅,庭审对抗性强,审理思路清晰,当庭宣判,庭审整体效果好,案件审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号】(2022)川0191民初2221号


【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杜某是被告2汉源锰业公司的股东(持股22.31%)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17日,原告罗某与被告杜某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原告罗某以2700万元收购被告2汉源锰业公司90%股权;被告杜某协助原告进行尽职调查(2019年2月15日前),并协助原告以不超过30万元/股的转让价格与其他股东签约;原告罗某需支付定金100万元;被告汉源锰业公司为被告杜某提供连带保证。同日,原告罗某又与被告汉源锰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原告罗某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为被告汉源锰业公司代付采矿权费用475万元,若股权收购成功则罗某自愿承担,若收购不成则抵扣货款。随后,原告罗某向被告杜某支付了定金100万元,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尽职调查、采矿权费用支付等事宜,但均未按约实现。2019年4月11日,原告罗某提出放弃收购,要求赔偿200万元,被告杜某拒绝。

  
庭审特点
























第一,采用要素式、争点式审理方法,庭审重点突出,清晰高效。争点归纳全面准确,层层递进,庭审对抗性强。第二,当庭认证并适当公开心证。当庭宣判并对争议焦点作了详细评析,充分回应双方辩论意见。第三,充分运用庭前会议,厘清大量电子证据,保证庭审优质高效。





【案号】(2022)川71民初11号


【审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贵阳东站投放自助闸机,同时保留人工验票通道。此后,央视新闻、贵州及贵阳地方新闻对自助闸机投入运营及“刷脸进站”陆续进行了相关报道。2021年11月25日,原告汪某通过12306购票系统购买了一张当天从贵阳东站至贵阳北站的高铁客票,车票5元。同日,原告汪某于贵阳东站进站乘车时,有人工验票通道和自助验票通道,车站广播提示乘客需要手持身份证、摘掉口罩刷脸进站。原告汪某通过自助验票通道刷脸验证后进站乘车。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公共交通人脸识别侵权纠纷案,首次规范和完善铁路等大型交通领域使用人脸识别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二,在审理方式上创新,邀请个人信息保护法权威专家全程参与庭审,提供意见。第三,本案召开了庭前会议,充分释明引导原告变更权利基础。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庭审驾驭能力强。宣判时,审判长对争议焦点作了详细评析说理。





【案号】(2023)川06民终368号


【审理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7日,上诉人叶某之夫肖某因腰部疼痛到上诉人2德阳市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2月17日肖某死亡,因家属不同意尸检,于2018年3月11日火化。2018年2月22日,德阳市医院的死亡讨论记录载明死亡诊断:1.严重脓毒症;2.多脏器功能衰竭;3.腰3-5椎体感染伴神经压迫….6.亚急性肝衰竭(乙肝相关性)等14种病症。经法院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市医院对肖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在诊断性抗结核治疗前,医方告知不充分,存在过错;肖某存在乙肝基础疾病,属抗结核药物性肝损伤的危险因素,医方未采取足够措施,存在过错;医方2月1日才停止抗结核同时保肝治疗,且于当日停止所有抗感染药物,处理存在不足。”

  
庭审特点
























第一,召开庭前会议梳理证据和事实,庭前准备充分。第二,德阳市医院的专家辅助人和法院依职权通知的鉴定人分别出庭作证,就本案中的专业医学问题进行阐述和解释,形成对抗,便于查明事实。第三,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突出,庭审简洁、高效。通过公开审理,警示医方完善和履行尸检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案号】(2023)川0502知民初58号


【审理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老房子公司于1999年7月28日经核准受让第1149728号“老房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2类餐馆、备办宴席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2015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老房子”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21年12月16日,原告老房子公司经公证取证。公证书记载被告久酒中餐馆在其店铺指示牌、店招、广告图片、菜单、油瓶、订座卡上均突出使用了“老房子”字样。

  
庭审特点
























第一,法庭布置、审判人员着装举止规范,庭审节奏紧凑,进程流畅。第二,合议庭成员分工配合,当庭对证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当庭宣判。





【案号】(2023)川2021民初376号


【审理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生产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使用“蜀博士”品牌,原告公司负责独家销售、开拓市场,持股80%;被告公司负责研发生产鲜米线米粉,持股20%;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支付20万元保证金,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月28日前,若销量达到5000万元以上,则被告公司退还保证金,并另分10%的利润给原告公司。次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合作期间,因被告公司原料、设备等原因造成部分产品生霉,客户退货1600元。原告公司除向各经销商提供产品外,未进行市场开拓或销售规划。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告公司共计向被告公司支付货款342039元。双方实际合作至2022年3月。

  
庭审特点
























第一,安岳县是川内红薯主产区。庭审中合议庭进行了法治教育,审理具有示范效应。宣判后,被告自动履行,社会效果良好。第二,庭审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不纠缠无关问题;庭审节奏控制合理,重心突出。第三,本案证据类型齐全,通过分类质证,对争议证据当庭评析认定。



























行政庭审




【案号】(2023)川1603行初300号


审理法院】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被告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到原告春意发型工作室处进行化妆品使用情况检查,发现原告洗头床旁的货架上有已开封的过期隐形发膜2瓶、靠里的柜子上有过期染发膏4盒、未见标注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的烫发膏1盒。3月20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合并处罚,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6000元(原告已缴纳)。

  
庭审特点
























第一,庭前准备充分,庭审程序规范合法,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庭审突出重点,庭审节奏高效流畅。第二,合议庭分工明确,把控全场节奏有序,庭审驾驭能力强。第三,案件经庭审后,行政机关当庭变更处罚,原告当庭撤诉,体现行政庭审实质化。





【案号】(2023)川1702行初75号


【审理法院】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3日,第三人段某在原告京邦达公司达州分公司的仓库内上班时,被两名同事殴打受伤。2022年9月29日,第三人段某申请工伤决定。被告1达川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段某受到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原告京邦达公司不服,向被告2达川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2达川区政府审查后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前述工伤认定决定。

  
庭审特点
























第一,庭审规范流畅,节奏恰当,当庭宣判。第二,合议庭配合协作度高,审判长适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庭审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重点突出,思路清晰。





【案号】(2022)川0105行初220号


【审理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5日,被告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追回原告威诺索峰公司已办理的增值税出口退税额1495万余元。原告威诺索峰公司不服,拟申请行政复议,并以案外人史点洪、代勇在成都丰高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向被告第三稽查局提供质押纳税担保,同时提交了资产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被告第三稽查局经调查,了解到成都丰高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已被法院查封,遂作出成税三稽税通〔2022〕2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原告威诺索峰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不符合《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对其提供的纳税担保不予确认。原告威诺索峰公司不服,向被告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税务局作出成税复决字〔20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前述《税务事项通知书》。

  
庭审特点
























第一,该案系全市首例涉纳税担保的行政案件,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并发言,税务系统试点推行公职律师代理案件。第二,庭前会议准备充分,庭审采用质辩合一的要素式审理方式,围绕争议焦点推进。合议庭分工配合好,合理应对突发情况。第三,税务系统执法人员、人大代表、司法局同志观摩旁听,利用“法官寄语”开展法治教育。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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