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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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庭审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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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审理的(2022)川0191民初2221号罗某与杜某、汉源锰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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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法院审理的(2022)川0105行初220号威诺索峰公司与第三稽查局、市税务局行政复议案
【十佳裁判文书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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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曹余曦制作的(2022)川01刑终67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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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兰田制作的(2021)川01民初1095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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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刘平制作的(2022)川01行终1571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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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号】(2022)川0191民初2221号
【审理法院】高新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杜某是被告2汉源锰业公司的股东(持股22.31%)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17日,原告罗某与被告杜某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原告罗某以2700万元收购被告2汉源锰业公司90%股权;被告杜某协助原告进行尽职调查(2019年2月15日前),并协助原告以不超过30万元/股的转让价格与其他股东签约;原告罗某需支付定金100万元;被告汉源锰业公司为被告杜某提供连带保证。同日,原告罗某又与被告汉源锰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原告罗某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为被告汉源锰业公司代付采矿权费用475万元,若股权收购成功则罗某自愿承担,若收购不成则抵扣货款。随后,原告罗某向被告杜某支付了定金100万元,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尽职调查、采矿权费用支付等事宜,但均未按约实现。2019年4月11日,原告罗某提出放弃收购,要求赔偿200万元,被告杜某拒绝。
【庭审特点】
第一,采用要素式、争点式审理方法,庭审重点突出,清晰高效。争点归纳全面准确,层层递进,庭审对抗性强。第二,当庭认证并适当公开心证。当庭宣判并对争议焦点作了详细评析,充分回应双方辩论意见。第三,充分运用庭前会议,厘清大量电子证据,保证庭审优质高效。
02.
【案号】(2022)川0105行初220号
【审理法院】青羊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5日,被告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追回原告威诺索峰公司已办理的增值税出口退税额1495万余元。原告威诺索峰公司不服,拟申请行政复议,并以案外人史点洪、代勇在成都丰高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向被告第三稽查局提供质押纳税担保,同时提交了资产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被告第三稽查局经调查,了解到成都丰高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已被法院查封,遂作出成税三稽税通〔2022〕2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原告威诺索峰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不符合《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对其提供的纳税担保不予确认。原告威诺索峰公司不服,向被告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税务局作出成税复决字〔20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前述《税务事项通知书》。
【庭审特点】
第一,该案系全市首例涉纳税担保的行政案件,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并发言,税务系统试点推行公职律师代理案件。第二,庭前会议准备充分,庭审采用质辩合一的要素式审理方式,围绕争议焦点推进。合议庭分工配合好,合理应对突发情况。第三,税务系统执法人员、人大代表、司法局同志观摩旁听,利用“法官寄语”开展法治教育。
01.
【案号】(2022)川01刑终675号
罗某、周某、李某、杨某盗窃案
【制作人介绍】
曹余曦,男,1986年6月出生,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河道的清淤疏浚水利工程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才获得对辖区河道进行清淤疏浚的行政许可,但该许可内容并不包括对河道进行采矿的行政许可,罗某等被告人在施工过程中借用河道清淤疏浚的名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采矿的本质,应定性为非法采矿罪。
【推荐理由】
在司法实践中,以清淤疏浚名义实施盗挖砂石的案件屡见不鲜,对于罪名的准确适用,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罪责刑是否匹配,更体现出我国刑法对于环境资源这一特殊法益的保护。该类犯罪虽披着清淤疏浚的合法外衣,但在审判实践中,需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实质上仍是一种未获取采矿许可实施盗挖河砂的犯罪行为,以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更符合案件本身的事实及法律规定。
02.
【案号】(2021)川01民初10950号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田某、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金某、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制作人介绍】
兰田,1987年11月出生,女,汉族,四川成都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现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曾获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2019年度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改革创新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承办的多起案件先后获评中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多项荣誉。
【裁判要旨】
经营者以规避“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限制措施”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网络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同时损害了未成年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利益,构成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不正当竞争。
【推荐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绕过人脸识别验证、规避未成年人电子游戏防沉迷措施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是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案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案裁判文书事实查明清晰详实,说理条分缕析,并主要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益客体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两方面进行了重点评析。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并非是一项可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服务,也并非一项可以独立运营的产品或服务,而是必须依赖腾讯游戏才能发挥功能。故本案基于腾讯公司保护其网络游戏正常运营的商业利益而认定“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客体,既对鼓励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扎实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增强经营者信心起到了极好的示范效果,也是对网络不正当行为保护客体适当扩张的有益尝试。
03.
【案号】(2022)川01行终1571号
成都疆蓝物流有限公司与金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制作人介绍】
刘平,现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法学硕士。从事行政审判工作近十四年,审理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千余件,多篇示范性案例公开发表,近年来获国家级论文及业务成果奖项共9项,荣获省级或区域性论文奖项共10项。裁判文书曾获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庭审荣获2021年 四川法院十佳庭审、十大典型案例等。
【裁判要旨】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在违法倾倒现象严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通过熬夜蹲守将违法倾倒行为当场挡获、制止,运输车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倾倒,但不能否认被处罚公司的主观恶意及倾倒行为的“未遂”状态,被处罚公司的行为属于应受到法律法规禁止的倾倒行为,法院支持行政机关结合具体案情将制裁惩戒适度前移作出行政处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秩序。法院认为:主观认识方面,物流公司在不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凌晨驶入立有醒目禁入标示的在建消纳场内拟实施倾倒,具有明确倾倒目的、明显主观恶意。客观行为方面,该公司在实际倾倒前被挡获制止,行政机关结合具体案情将制裁惩罚适度前移,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处罚必要性方面,该公司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危害性、计划性和组织性,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应当予以处罚。
【推荐理由】
第一,案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依法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秩序。本案并非个案,因巨大经济利益驱动,各地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现象屡禁不止。行政机关不断增加执法成本和行政资源投入,执法人员以通宵值守等方式制止倾倒现象,但因倾倒行为一般发生在深夜、倾倒速度极快且行为具有隐蔽性、躲避执法相对容易等特点,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等环节困难重重。本案中,含盾构料的建筑垃圾具有污染性,有损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应受法律法规的否定性评价并予以惩戒禁止,金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具体案情将制裁惩罚适度前移作出处罚决定,符合立法目的。第二,判决文书论证环环相扣,依法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应当用严格制度和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法院从被处罚主体的主观认识、客观行为、处罚必要性、制度管理等方面对倾倒行为的违法性予以认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消纳与违法倾倒成本相差悬殊,基于经济利益驱动实施的违法行为,仅靠教育不足以惩戒,否则难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三,本案行政处罚尚属首例,依法处罚经验可供交流推广。据金堂综合执法局介绍,本案行政处罚系全省和全市首例,其执法行为获得了其上级机关市城管委领导肯定性批示,并对该项执法经验在全市城管委系统交流推广。本案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法院裁判予以支持,有利于依法维护生态管理秩序。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成都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