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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啦!巴州法院一案例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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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于12月20日正式启动,40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正在接受社会公众投票。其中,巴州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吴某诉张某、某俱乐部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已入围候选案例,请投上您宝贵的一票!(每天可重复投票)






案情简要概述

2020年11月8日,未成年人吴某在某俱乐部与未成年人张某进行跆拳道对打训练中受伤,造成吴某左肱骨髁上骨折。2021年9月1日吴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俱乐部、张某及其监护人、某保险公司向吴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故酌情认定某俱乐部、张某的监护人及吴某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某俱乐部、张某及其监护人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俱乐部、张某及其监护人认为吴某系自甘风险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跆拳道系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吴某及其监护人对于跆拳道训练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吴某自愿参加训练,应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不应承担责任。某俱乐部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跆拳道培训的过程中,应具有教育引导管理保障义务。某俱乐部不能证明自身已完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教育、管理职责,其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酌情认定吴某承担60%的责任,某俱乐部承担40%的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推荐理由
       近年来,未成年人参加对抗类体育运动已成为普遍现象。未成年人在非正式跆拳道对打训练中受伤,能否要求对练者及训练场馆承担赔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各地司法实践处理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规则并不能排除活动中组织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参与者受到伤害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即典型案例。活动组织者、经营者应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做好应对发生危险的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消费者“自甘风险”为由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


投票时间


12月20日至12月30日


投票方式


1.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投票页面。


    


2.选择案件未成年人吴某诉张某、某俱乐部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后,拉到文章底部“提交”即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新疆若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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