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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投票通道正式开启!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甘肃某物资公司等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非诉执行监督案”入选本次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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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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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建议 执行和解 二次执行申请 民营经济

【案例简介】

甘肃某物资公司等5家企业地处黄河上游重要产流区(降雨中产生径流的部分)。2019年4月至5月,某市某区水务局根据《水土保持法》向该5家企业作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决定。5家企业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区水务局遂申请强制执行。某区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至3月4日分别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同年7月3日至6日,区水务局再次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期间,区水务局与其中4家企业达成延期缴纳的执行和解协议。区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但4家企业未如期履行和解协议。另外一家企业一直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涉78万余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未能依法及时征收。

某区检察院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专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依法监督。经调查发现,区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要求行政机关“二次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由法院内部移送执行部门的规定。区水务局在4家企业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后未依法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征收决定书存在未依法列明加收滞纳金及滞纳金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等问题。

2022年4月,某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法院、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规范执行案件流转程序,避免行政机关“二次”申请强制执行;建议区水务局对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规范行政决定书中加收滞纳金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已全面恢复执行。区水务局迅速整改落实,规范行政征收决定书中滞纳金的适用,对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依法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跟踪法院执行案件情况。目前,为避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在某区检察院沟通协调下,区水务局对积极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企业减免滞纳金。

【意义】

水土保持和植被保护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地区生态环境的有力措施之一。检察机关通过监督,促进法院规范执行案件程序,推动行政机关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时征缴和使用,为区域内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注重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做到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又避免引发和加剧民营企业经营风险。


来源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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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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