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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为20、21号投票!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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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投票通道正式开启!

我省“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张某诉山东省某县某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执行监督案”两案件入选本次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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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10:00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入投票页面,勾选“20.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21.张某诉山东省某县某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执行监督案”,并点击“投票”即可。



一起来看看两件入选案例吧

20.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


【关键词】


再审检察建议 公房租赁 主体资格 住房保障


【案例简介】 


1996年某区房产管理局为苏某办理了涉案房屋《公房租赁证》。1999年赵某伪造申请材料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获取了某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苏某腾房,苏某始得知其租住的公有房屋已被赵某违法获取,遂以某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区法院以苏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苏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山东省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房屋一直由苏某租住。在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过程中,赵某伪造申请材料、相关部门为赵某出具了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房屋使用权人证明。审查认为,苏某作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山东省某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该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的房产登记职能已转入国土资源局)为赵某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赵某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


因赵某在本案再审过程中与第三人李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李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某银行贷款,并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20年起苏某又先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将该案涉及违法处置公租房的事实与法院进行充分沟通。2022年法院判决撤销了李某对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房管局并入该局)重新为苏某办理公房租赁证,苏某补缴自房屋涉诉以来的租赁费。


苏某继续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苏某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的合法诉求及早实现,2022年某区检察院向某区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及时履行公房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承租人苏某的房改要求进行审查,推动问题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解决。区住建局回函表示,经初步审查已将苏某房改手续上报某市住建局审批。某市住建局经审查认为,在某银行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撤销前,房改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苏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抵押权登记。在该案法院诉前和解阶段,经两级检察机关多方沟通协调并向某银行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最终促成银行主动申请撤销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彻底消除了苏某办理房改的障碍。苏某对该案撤回起诉。


【意义】


公房承租人对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具有诉的利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裁判结果监督,纠正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即便错误的裁判结果得以纠正也无法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对涉诉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与所办案件相关的一系列诉争进展情况保持跟进,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法穷尽检察监督方式和手段,确保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救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21.张某诉山东省某县某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 检察建议 争议化解


【案例简介】


2020年2月,张某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其所在村村民签订的《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下称《安置协议》)。该镇政府作出《答复书》载明: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咨询。2020年6月15日,张某不服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认为镇政府作出书面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某镇政府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认为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执行。2022年3月,张某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张某申请公开的《安置协议》相关信息关涉其切身利益;因村委换届问题,该村旧村改造拆迁项目由某镇政府代管;某镇政府未执行判决的理由是即使重新作出答复也是告知张某向村委咨询。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镇政府对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某镇政府存在未完全履职的情况,应当对张某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重新作出答复,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张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某镇政府采纳检察建议,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并监督指导村委予以公开,同时书面答复张某可前往村委查阅。张某前往村委查阅该村《安置协议》,了解到其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拆迁安置待遇,遂同意其宅基地置换安置方案。县检察院结合本案办理情况,邀请法院、各镇政府召开座谈会,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执行进行沟通协商,理顺本地关于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行政案件判决执行的衔接配合关系,确立了处理该类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从根本上防范此类行政争议的发生。


【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发挥“一手托两家”的优势,推动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题,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同时,着眼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深层次解决,推动法院、行政机关就此类问题加强沟通研究,确立本地处理此类案件的执行程序,建立相关工作衔接机制,推进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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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济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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